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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5】4号 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年终奖分配办法

2015-04-22    作者: 管理员    审稿:     点击量:

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年终奖分配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校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经学校聘任,并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在岗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处级以下党政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年终奖分配办法包括处级管理干部)。

第三条教职工考核由学院党总支组织实施。

第四条教职工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以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考核工作按自然年度考核,其中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得分按学年度统计,工作业绩得分=学校评分+学院补充评分。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重点是年度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或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水平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是根据聘任岗位的要求考核职责履行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精通业务。工作有创新,在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了规定的岗位职责,专职教师上一学年度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得分20分以上。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工作负责,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规定的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教师上一学年度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得分原则上应达到6分以上或因故未达到6分。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业务能力较弱,有时完成工作任务较差,教师无故上一学年度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得分低于4分;或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履行岗位职责差,教师无故上一学年度业务工作业绩考核得分低于2分,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第八条考核组织领导。党总支负责考核工作,党总支办和行政办具体负责不同岗位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每年下学期第17周星期五前,教职工根据本人聘任岗位的职责,如实填写《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并提交学院党总支办。学院根据教职工的岗位要求,对其德、能、勤、绩等各个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并评定等次,评定结果最迟于第20周星期一前上报人事处。

第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学院处级以下教职工总数的20%以内。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是工资发放与晋升,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的依据。年度考核合格的,享受年终奖。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按照学校奖励标准,学院1:1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终奖金。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次年不能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且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务和有关工资档次等的考核年限。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材料存入教职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中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调任或者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考核结果一律定为不合格:

1.年度内累计旷工(含自由离岗)超过10天者;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工作职责者;

3.由于工作失职,造成各类责任事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学校、学院声誉和形象,或对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者;

4.受刑罚者。

第十九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条受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条新聘人员在岗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其岗位具体工作量根据在岗时间按比例计算,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在岗时间不足半年的,参加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三条当年6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7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确定后,在学院内公布。教职工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五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年终奖分配办法与业绩评分标准

第二十六条分配办法

1.学院将学校划拨的年终奖加上划拨至学院的管理费中的部分经费合并用于年终奖分配。

2.在年终奖分配总经费中,增发的一个月岗位津贴部分按照每个人实际岗位津贴数发放,其余部分的分配原则为:50%按人均分配,40%用于定量考核分配,10%用于定性考核分配。

3.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人员年终奖计算办法

年终奖=增发的一个月岗位津贴+人均分配金额+教职工定量考核分配金额+定性考核金额。

定量考核分配金额=(学院定量考核分配总金额/教职工年度工作业绩总分)*个人工作业绩计分。

4.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年终奖计算办法

年终奖=增发的一个月岗位津贴+人均分配金额+(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年终奖总额/岗位系数总数)*个人岗位系数+定性考核金额。

 管理和工勤人员工作业绩计分按学院教职工业绩计分人均分的1.2倍算,并以此为标准核定年终奖总额。个人岗位系数分别按照坐班津贴的最小数为1,个人坐班津贴与最小数相除的比例确定。

5.合同制人员年终奖总额按照全院教职工年终奖平均数的0.6(合同制助理)、0.3(合同制工勤)计算。非学院基金支付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年终奖参考执行。

6.定性考核分配部分主要考虑不方便计分但有实际贡献的劳动付出,由学院党政联席(扩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7.处级管理人员可选择按教学科研人员计分结果领取年终奖。

8.工作业绩计分归入我院的校内其他教职工的年终奖分配按校人发[2013]39号文执行。

9.离退休人员年终春节慰问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每年本院在职教职工年终奖发放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在学校教职工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攻读学位与研修等工作业绩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我院教职工工作业绩计分标准补充规定。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业绩计分为学校各项工作业绩评分标准得分加上学院教职工工作业绩计分标准补充规定得分之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142015学年度开始执行,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附件:经济学院教职工工作业绩计分标准补充规定

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职工年度考核年终奖

报:联系校领导人事处

送:学院领导

发:学院各系、室

经济学院党总支办公室 2015330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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